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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安排的规定

时间:2024-07-09 09:11: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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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安排的规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第2号公告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1号)、《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33号),我委制定了《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安排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安排的规定
为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老制度”)之间的顺利过渡,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安排规定如下:
一、新制度的实施和老制度的废止
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老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
二、新、老制度适用产品的监督管理
1、自2003年5月1日起,国内企业出厂、进口的《目录》内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新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
2、自2003年5月1日起,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购进、进口和销售未获得新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目录》内产品。2003年4月30日前已经购进、进口但尚未售出的已获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及CCIB标志或安全认证合格证书及长城标志(以下统称“老证书”、“老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应在所在地质检部门备案,方可在质检部门监管下继续销售。
3、自2003年5月1日起,获得新证书及新标志的产品如果继续使用印有老标志的外包装,须加施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
4、2003年4月30日前,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目录》内的产品,可以凭老证书及老标志或新证书及新标志出厂、进口、销售。
5、自2002年5月1日起,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的产品此次不再列入《目录》的,其原须获得的老证书及老标志不再作为其出厂、进口、销售的条件。
三、认证申请的受理
1、自2002年5月1日起,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开始受理《目录》内产品新证书及新标志的申请,不再受理老证书及老标志的申请。
2、2002年4月30日前,原须获老证书和老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继续申请获得老证书及老标志。
四、其他事项
1、已申请但尚未获得老证书或已获得老证书的《目录》内产品,经申请人申请并由指定的认证机构确认符合条件后,可获得新证书并使用新标志。
2、上述获取新证书和新标志所需的费用,由申请人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及新制度的收费标准支付。





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


  《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宝瑞
一九九六年三月四日

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能力,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地震害预测等工作。
   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申报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义务。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审批全省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
  市(地、州)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含管理防震减灾工作的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含管理防震减灾工作的部门,下同)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抗震设防标准,归口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计、施工验收和抗震加固工作。
   第七条 计划、财政、建设、土地、环保、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应积极配合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把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纳入项目审批的内容。工程项目主持审批单位在组织可行性论证和立项审批时必须通知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和未申报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审批部门不予审批,建设银行不予拨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施工。
  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费用应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工程前期勘察费用中支出。
   第八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参照国家现行的地震烈度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可以不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九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标准:
  (一)抗震要求高于国家现行地震烈度区划图标定设防标准的重要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工程具体项目见附表);
  (二)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8公里区域内的大型工程;
  (三)位于地震资料研究和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大型工程;
  (四)新建占地范围大、跨不同地质区域的城区和大型工矿企业、经济科技开发区的大型工程。
   第十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应委托具备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评价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报告纳入项目可行性总体报告。
   第十一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按照证书确定的级别及业务范围开展评价业务。
  省外单位到四川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必须按规定到省或市(地、州)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验证和任务登记。
   第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必须按照国务院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评价业务收费标准按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单位必须提出评价报告,并按下列规定对评价结果申报评定和审批,由审批部门确定抗震设防标准:
  (一)国家级工程建设项目由省地震安全性评定机构评定通过后,报国家地震烈度委员会评定,由国务院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级工程建设项目由省地震安全性评定机构评定通过后,由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市(地、州)及其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由省地震安全性评定机构评定,由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成都、重庆等有条件的市(地、州)可以组织地安全性评定机构对评价结果进行评定,报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省、市(地、州)地震安全性评定机构的成员由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提名,报同级政府批准。地震安全性评定机构的日常工作由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经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必须按地震安全性评价后确定的抗震设防标准的进行抗震设计,设计方案应符合有关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十六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不申报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由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已竣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未申报地震安全性评价又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由防震减灾行政主管机关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由有关主管机关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无评价许可证或不具备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的单位擅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由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或标准开展评价业务的,由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评价资格审批机关取消其评价资格。
  评价报告质量低劣,经评定未获通过影响工程进度,给工程项目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评价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转让、转借评价资格证书的,由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处非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评价资格审批机关取消转让方的评价资格。
   第二十条 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后确定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计的或不按抗震设计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后果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罚没的财物应上缴地方同级财政。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子网站)建设管理考核办法

湖南省常德市信息化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子网站)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常信发〔200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门户网站各子网站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其高效安全运行,根据市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精神,将从2005年起对各子网站进行全面考核。现将《“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子网站)建设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信息化领导小组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子网站)建设管理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了加强对市直各有关单位网站的管理,确保其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强化和改善行政管理工作和服务功能,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二、考核范围

  纳入“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范围的子网站。

  三、考核内容及方式

  考核内容主要是子网站的建设与管理、信息的维护、信息审核、信箱管理、互动管理、运行维护、网络安全、信息保密等内容。

  子网站建设管理具体考核工作由市信息化办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进行。其中信息的维护、信息审核、信箱管理、互动管理由市信息化办考核,网络安全、信息保密由市信息化办牵头,特邀有关主管部门配合参与。

  四、奖惩措施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评选,评出前10名为“全市优秀政务网站”。其中:从区县(市)及管理区中取前2名,从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常单位中取前8名,每年年底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子网站建设或对子网站管理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附:“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子网站)建设管理考核标准。



“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子网站)建设管理考核标准

项目
考核内容
基分
评分标准

建设内容


统一域名

统一备案

统一标识

统一信息发布系统

统一基本栏目

统一计数器

统一公务邮箱

统一数据平台
1.5

1.5

2.5

6

3

1.5

1.5

2.5


每一项未达到要求按基分扣分。





信息维护
1、建立完善的信息维护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严格按照规定的信息采集、审核分布、信息报送程序,做好信息维护工作;

2、每个月对所负责的静态信息内容进行一次检查,对发生变更的内容及时修正更新;

3、明确专人负责采编工作,将本单位的信息每天上传、更新。
5







5





14
每一项未达到要求扣1.5分;







漏办一次扣0.5分;



无专人扣2分,信息上传、更新不及时每一次扣1分。

信箱管理
1、确定专人负责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公务电子邮箱申请、发放、注销、更改、公布等,及时收发、处理各类电子邮件;

2、每天收发公务电子邮箱邮件两次。
4







4
每一个环节未达要求扣0.5分;







每漏办一次扣0.5分。

互动管理
对主网站“市民留言”中涉及有关单位工作的贴子及时给予回应。
8
发生一起无回应的扣0.5 分。

网络安全
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5
缺一项扣2.5分。

信息保密
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5
出现泄密一次全扣,并取消评先资格。

网站点击率
子网站必须加强宣传推广工作,搞好信息服务,提高点击率。
30
点击率排名子网站第一名满分,每往后退一名扣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