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漯河市人民政府印发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决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6:19: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漯河市人民政府印发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决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印发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决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漯政〔2004〕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决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决定》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决定》(漯政〔2003〕10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促进我市中心城市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实际,制订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加强市场建设规划管理,规范市场建设秩序。
  1.成立漯河市市场规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市市场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市场体系建设整体规划的起草工作。通过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精心规划,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意见后,将全市市场体系建设整体规划提交市市场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按有关程序纳入全市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同时,市市场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年度市场发展计划,对市场建设类型、规模提出指导性意见。
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市场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县区市场规划管理工作。
  2.全市各类新建市场可行性报告都要提交市场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论证,并出具意见,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市区各类新建市场,以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为主,组织协调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工作。市场建设项目由市场发展服务中心采取自建、联建的形式开发建设的,由市市场发展中心组织协调项目的立项、规划、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项工作,协调解决市场建设中有关问题;联建市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市场建成后,由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指导市场业务经营,并对市场物业进行管理。鼓励各种投资主体开发建设市场。


  第二条 切实解决好市场建设用地。
  1.各级政府要根据全市市场体系建设整体规划,把市场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对已经规划的市场用地,未经市场规划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不准随意占用或变更用途;经同意占用或变更用途的,给予相应的补偿。
  3.经政府决定拆迁的市场,按照“谁拆谁建”的原则,另辟土地建设,或给予补偿。
  4.市场建设用地依法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市场建设的土地出让金政府财政收益部分,作为市场建设基金,支持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用于市场建设和改造项目。
  5.各级政府对市场建设项目,要根据市场性质、区域、位置、建设规模等,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有关优惠政策,印发会议纪要,支持市场建设,确保投资者利益。
第三条妥善解决移交市场有关产权证件的办理工作。
国土资源、城建、房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彻底完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所办市场脱钩工作的通知》(豫政〔2001〕59号)精神,补办移交市场的土地证、规划证、房产证等有关证件,并免收各种行政性收费。土地出让金在政府职权范围内采取先缴后返的办法,用于支持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建设和改造市场。


  第四条 认真落实市场建设、培育优惠政策。
  1.各职能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效率,并按最低标准收取文物钻探、规划设计、测量、产权登记、办证等方面的费用。重点项目要实行特事特办,限时办理有关证件、手续。
  2.对新建的各类市场,确保3年培育期。市场开业营运第1年免收各种行政性收费(不含教育费附加);第2年按1/3收取;第3年按1/2收取。
  3.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漯政〔2003〕108号文件规定和有关会议纪要精神,切实落实市场建设培育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规范市场收费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1.国家规定的税收及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税务、工商、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将税费收取项目、依据、标准和监督电话以适当方式向商户公示。凡未列入法定税费收取范围的,市场商户有权拒缴。
  2.各级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要积极探索“一票制”、“一个窗口对外”的市场收费方式,抓好试点,逐步推广。选取试点的市场,由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牵头成立市场企业法人,并会同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核定的市场税费标准,由企业法人对内实行一张票向商户收费,对外统一解缴税费,杜绝多头收费。
  3.各类市场开办单位或经营服务机构要积极协助行政执法部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严禁设置“市场壁垒”或实行封闭管理,影响干扰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


  第六条 加强早、夜市摊点管理,规范早、夜市经营。
  1.各级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统一的早、夜市规划方案和管理制度,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
  2.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提高早、夜市管理水平。
  (1)市文明办按照创建文明城市的要求,负责对早、夜市摊群管理的指导工作。
  (2)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对规划设立的早、夜市摊群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场内摊位划分和商户安置工作,组织商户按时进撤市;负责按照统一的管理规范,督促商户进行设施改造和规范经营,保持市场环境卫生;负责收取市场有关费用。
  (3)市工商部门负责监督摊群经营服务机构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标准,规范商户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4)市城建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和定点以外场所摆摊设点的商户进行治理,对规划摊点超时进市、撤市的商户协助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予以治理。
  (5)市卫生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等有关规定,加强食品卫生、餐具消毒的检测,审查办理健康证、卫生许可证。
  3.早、夜市各种应收费,由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统一标准,由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一张票向商户收取,然后分类核算。


  第七条 建立健全各级市场协会,加强市场行业管理,维护市场经营者合法权益。
  由各级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牵头,成立各级各类市场协会、交易员协会、市场商户工会等社团组织,制订完善协会章程、规则,加强市场发展、管理的研讨工作;开展各类市场登记和统计工作;加强商户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组织“文明诚信市场”和“文明诚信商户”创建工作,提高市场管理水平。各类市场协会要切实加强市场经营者的维权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州麦当劳公司境外费用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州麦当劳公司境外费用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19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麦当劳餐厅食品有限公司费用列支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外〔2000〕062号)收悉。根据来文反映及了解,在我国境内各家麦当劳公司,除按照有关协议向美国麦当劳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外,对其若干共同业务,如适用于中国市场的广告制作、专为适合中国顾客口味而进行的技术研究和开发、中国地区麦当劳员工的培训、专为中国地区使用的特殊软件开发等,首先由国内各家麦当劳公司与香港麦当劳中国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麦当劳)签订“代垫款项服务协议书”,委托香港麦当劳在境外代为安排、联络其他企业或其关联企业进行制作、研究、开发等,并由香港麦当劳统一垫付相关费用;再根据各家麦当劳公司的规模、销售收入以及所需服务的实际使用量计算分摊,同时向各家麦当劳公司提供相关费用凭证。关于上述各家麦当劳支付的境外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我国境内各家麦当劳公司向香港麦当劳所支付的发生在境外的上述各项费用,凡能提供双方所签订的“代垫款项服务协议书”、各项服务相关费用的凭证以及费用分摊办法、标准说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给予扣除。


2001年3月8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单位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单位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新政办〔2005〕1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单位监督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单位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管理各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提高管理效能,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和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落实,结合我市城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考核对象是指市政府在我市城市管理责任界定中明确的具有城市管理职责的市直机关、市有关单位和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称责任单位)。
  第三条责任单位监督考核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和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具体实施。
  第四条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坚持监督检查与履行职责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阶段考核与综合评定相结合,奖优罚劣和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监督考核信息通过市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向各责任单位发布,各责任单位应安排人员负责信息的接收、传递、处理和反馈工作。
  第二章督查工作
  第六条实行督查责任区制。设立专门督查队伍和人员,明确督查区域和工作责任,对市区(凤泉区除外)城市管理工作实施工作督查。
  第七条实行督查员日督查工作制。督查员按照各自督查责任区域,每日对各责任单位管理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城市管理监督中心。重要或突出的问题应随查随报。
  第八条实行日通知整改制度。城市管理监督中心根据督查员日报情况,制作整改通知上报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由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及时通知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对上报的重要或突出的问题,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应立即通知责任单位予以解决。
  第九条实行督查情况每周公布制度。由城市管理监督中心根据每周督查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对各责任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新乡日报》等媒体上予以公布,同时上报市有关领导。
  第十条实行限期整改通知书制度。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应对责任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应上报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向有关责任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一条实行集中整治公告制度。对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仍未解决,且问题严重的,由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发布集中整治公告,责任单位应增投人力、物力集中时间进行整治。
  第三章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监督考核分为日、月、季、年考核。日考核由市城市管理监督中心依据《新乡市城市管理督查内容及扣分标准》(见附件)规定的项目进行,每日考核一次。督查员根据当日督查情况,扣除各责任单位的相应分数,从每个责任单位的基础分中减去扣分,则为得出该责任单位城管工作日督查考核成绩;月督查考核成绩根据日督查考核成绩评定;根据月督查考核成绩来评定季度和年度督查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责任单位对城市管理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追加扣分,追加扣分标准为:
  1.被市级媒体曝光,查证属实的,每次扣2分;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查证属实的,每次扣4分。
  2.凡市领导批示件所指出的问题,查证属实的,每次每件扣4分。
  3.被城市管理指挥中心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
  4.城市管理指挥中心通知后,未按要求整改的,按项目扣分标准的2倍扣分;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未按时整改的,按项目扣分标准的3倍扣分;逾期仍不整改、被下达集中整治公告的,按项目扣分标准的6倍扣分。
  5.影响全市重大活动和迎检工作或造成群众上访事件,查证属实的,每件次扣10分。6.有其它严重影响城市管理工作情形的。同时符合以上几种情形的,按最高追加扣分计算,不重复扣分。
  第十四条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工作受到社会各方面表扬等有较大影响的,按对应的扣分标准加分。
  第十五条对各责任单位的综合考核。依据月、季、年督查考核成绩与重大不良影响问题扣分和有关加分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各责任单位的月、季、年综合考核成绩。
  第四章评比工作
  第十六条责任单位的评比采取分组分阶段实施。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为第一组;市直单位中市公安交巡警支队、市建委、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体育局、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为第二组;其他市直单位和有关部门为第三组。根据督查和考核成绩进行阶段性评比及年度评比。
  第十七条阶段性评比分为周简报、月通报、季排名。城市管理指挥中心根据城市管理监督中心提供的督查考核记录和资料每周编发《城管工作简报》,对周检查总体情况做出评价,列出各责任单位主要扣分项目,并予以警示;每月编发一期通报,讲评本月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公布上月考核得分情况、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对工作不力、发生问题多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每季度根据对各责任单位的综合考核成绩以组为单位进行一次排名评比,并将结果予以公开发布。
  第十八条年度评比以月、季考核评比结果为基础,参照年度综合验收考评情况,对各责任单位年度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依据评比结果确定各组责任单位年度总排名和优秀(基础分80%以上)、良好(基础分70%-79%)、合格(基础分60%-69%)、不合格(基础分60%以下)的格次,作为年度奖罚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奖惩
  第十九条市政府将责任单位的城管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实施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条责任单位的奖惩由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每月督查考核评比成绩较好的责任单位,由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给予通报表扬;每季度每组排名第一的责任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在年度考核中区政府组第一名、市直部门和市有关单位的第二、第三组的前两名且总体考核为优秀格次的,由市政府授予“城市管理模范单位”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对单位主要领导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二条每月督查考核评比成绩较差的责任单位,由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给予通报批评;每季度考核排名各组最后一名的责任单位,由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市政府备案,考评成绩未达到基础分的合格档次的,由市政府给予黄牌警告一次,年终不得被评为“城市管理模范单位”。
  第二十三条一年中被市政府两次黄牌警告的责任单位,取消该单位其他评先资格。
  第二十四条对同一问题连续三次下达整改通知书或下达一次集中整治公告而未整改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应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向全市人民致歉。
  第二十五条责任单位一年内被下达10次整改通知书的,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可向市政府提出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警示性谈话的建议;累计下达整改通知书12次以上或集中整治公告3次以上的,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可向市政府提出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和凤泉区城市管理督查考核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新乡市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及扣分标准
  2.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单位分组及基础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