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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复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08:05: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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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复查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认真做好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复查工作的通知



建办[2001]2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

  现将建设部2001年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和本单位的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建设部2001年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二月五日

抄送: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国务院纠风办

建设部2001年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

  2001年,是新世纪的第一年,是实施“十五”计划的第一年,也是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第一年。为全面推进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今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总的要求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系统改革发展,以建设“四有”职工队伍为目标,以职业道德建设、创建文明行业、典型培育宣传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推进“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进一步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纠风工作,在新世纪开元之年,开创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新局面。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加强和改进行业思想政治工作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学习、领会、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是加强新时期党的建设和各项工作的基本方针,也是建设事业改革发展的行动指南。把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学习邓小平理论结合起来,以此武装、教育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大力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教育,大力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坚定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增强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信心,增强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把广大职工的思想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必须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方式、新方法,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结合结构调整和国企改革,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扩大思想政治工作的覆盖面,加强对进城务工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注意做好下岗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积极开展揭批“法轮功”的斗争,做好“法轮功”习练者的思想转化工作。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作用。建设系统各级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要始终坚持以研究为中心,以服务为宗旨,以实践为基础,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推进思想政治工作现代化,推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加强与改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服务。

  二、以创建文明行业为重点,进一步深化职业道德建设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继续深入开展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职业纪律的教育,倡导和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WTO的新形势,结合行业特点,在广大建设职业中继续大力倡导和强化“五种意识”,即创新意识、竞争意识、质量意识、服务意识和自助意识。

  认真编制和实施《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五年(2001年-2005年)规划》,把创建文明行业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五年规划的重点,通过今年乃至五年不懈努力,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在全系统形成一定气候,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和行业文明程度。

  继续加强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建设,高标准、高起点地把191个示范窗口建设好,充分发挥示范窗口在创建文明行业活动中的典型示范作用和辐射激励作用。今年,部将对第一、二批113个文明服务示范窗口进行复查,严格标准,严格考核,建立动态有效管理机制。今年,部与中央文明办、国家旅游局在认真抓好30个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建设的基础上,推出全国第四批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

  继续推进社会服务承诺制,把社会服务承诺作为创建文明行业重要举措,坚持不懈,不断完善,取得新进展和新成效。继续全面开展行业规范化服务,这既是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创建文明行业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实施行业规范化服务达标活动,不断提升整个行业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和完善城建服务热线,今年部将召开城建服务热线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推广城建服务热线的经验。

  三、按照巩固、提高、延伸、辐射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

  “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要按照主题不变,充实内容,一抓到底,抓出成效的要求,在巩固、提高、延伸、辐射和求新、求实、求进上下功夫。继续围绕优美环境,进一步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力度,集中力量解决与群众生活关系密难点问题,积极参与和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继续开展创建全国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活动,努力为市民群众提供优美、整洁、安全、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继续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并向文明施工区、文明办公区、文明民工生活区、文明职工家属区拓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委《关于在城市深入开展创建文明社区工作的若干意见》,积极参与开展创建城市文明社区工作。

  大力培育、宣传、推广先进典型,是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培育、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对于团结激励广大建设职工,推动建设系统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切实把培育、宣传、推广先进典型摆在(党委)党组重要议事日程,下大力量培育选树先进典型。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向徐虎、李素丽、范玉恕、朱崇跃和徐州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下水道四班、北京液化石油气公司呼家楼供应站、中建八局921-520工程项目经理部等先进典型的学习活动。为进一步加大对中建八局921-520工程项目部和朱崇跃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今年建设部将与中央企业工委联合在北京召开中建八局921-520工程项目经理部先进事迹报告会。建设部将把朱崇跃同志作为全国重大典型向中宣部推荐。注意宣传新形势下涌现出来的,具有创新精神的科技人才、企业家等行业带头人和先进典型。把学习宣传重大典型同学习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典型结合起来,同学习身边的先进人物结合起来,在全系统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浓厚氛围。

  四、进一步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纠风工作

  认真加强对本系统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不断总结推广对流动人口管理的教育和经验。配合有关部门,结合城乡规划管理和房屋租赁,认真做好城镇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工作。今年,为进一步推动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工作力度,建设部与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团中央等八部委将联合表彰“十杰百优”进城务工青年、进城务工青年“良师益友”及“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工作先进集体。大力推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活动。

  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要按照国务院纠风办的部署,结合贯彻建设部2000年制定颁发的《关于当前纠风工作的意见》(建办[2000]100号),继续抓好建筑、城市公用、房地产、城市规划和勘察设计等五个重点行业的纠风工作,加大从源头上治理和防范的力度。大力推进公开办事制度,建立健全行风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办事公开、民主评议和责任把办事公开、民主评议和责任追究紧密结合起来,形成“纠-评-建”相互促进的有效监督机制。纠风工作要与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有机结合,与推行规范化服务有机结合,与创建文明行业有机结合,与强化行业和企业管理有机结合,做到纠建结合,标本兼治。

  五、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既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又是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要保证。江泽民总书记指出:“世界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中国正在进行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变革”。精神文明建设面临的形势更复杂,任务更繁重,工作更艰巨。愈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愈是深化改革,扩大开展,愈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两手抓,两手都更硬”的方针,在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的同时,肩负起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责任,始终把精神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规划,列入领导目标责任制,把两个文明作为统一的奋斗目标,一起安排部署,一起推进落实,一起检查考核,一起总结表彰。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任何时候都不能削弱,必须明确精神文明建设的主管部门,做到专人负责,任务落实,责任落实。同时,加大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

  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必须首先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抓起。领导干部要廉洁自律,率先垂范。深入开展以“三优一满意”(优质服务、优良作风、优美环境,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为主要内容的创建文明机关活动,努力把机关建设好,树立良好形象。

  今年四季度,部将召开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和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


关于认真做好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复查工作的通知



建办[2001]9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了加强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建设,更好地发挥示范窗口的典型作用和辐射作用,根据今年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的要求,决定以1996年和1998年推出的第一、二批113个文明服务示范窗口组织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内容

  对示范窗口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检查:

  1、有坚强的组织领导,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领导责任制和分工负责制;

  2、有周密的创建计划,明确了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

  3、有扎实的活动内容,能够坚持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认真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4、有显著的工作成效,切实发挥了示范带头作用。

  对示范窗口复查中发现以下情况,应在复查报告中予以反映:

  1、工作滑坡,达不到省级或行业文明单位条件的;

  2、领导班子有腐败行为的;

  3、示范窗口单位人员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

  4、示范窗口单位发生重大投诉事件未能及时处理的;

  5、被中央和省级新闻媒介曝光批评的;

  6、发生其它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

  二、复查办法

  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复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城建工委(建设党委)负责。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将组织力量,发若干组进行抽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复查报告请于2001年7月底前报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报告中应对各示范窗口是否合格提出评议意见。

  三、工作要求

  1、要把这次复查工作作为加强示范窗口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予以高度重视。结合复查工作,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控索示范窗口建设的规律,进一步推动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建设。

  2、复查工作要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听取基层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全面、认真地反映示范窗口的工作情况,确保复查质量。

  3、把做好点上的复查工作同推动面上的工作结合起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以复查促创建,以点带线、以线带面,推动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深入持久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五月十日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7]10号





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2006年,财政部陆续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为保证上市公司和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拟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



背景

2006年,财政部陆续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为了保证新会计准则的顺利实施,做好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我会于2006年11月28日下发了《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3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上市公司2006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2007年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相关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的财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做出了规定。《通知》下发后,多家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来电、来函,询问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要求。

相关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36号)等。

问题: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如何编制和披露比较财务会计信息?

解答:按照有关规定,上市公司2007年各定期报告需要披露比较财务数据的,应当按照证监发[2006]136号文规定的原则确定2007年1月1日的资产负债表期初数,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对上年同期利润表和可比期初资产负债表的影响,按照追溯调整的原则,编制调整后的利润表和可比期初的资产负债表,并将调整后的利润表作为可比期间的利润表进行列报。

2007年各定期报告中需披露会计报表附注的,上市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利润差异调节表,分项列示对上年同期利润表的追溯调整情况。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财务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给投资者提供更多的参考信息,上市公司还应当假定比较期初开始执行新会计准则第1号至第37号,以上述可比期初资产负债表为起点,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之外的不需要追溯调整的事项,分析模拟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净利润与原准则下净利润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在调节表中分项列示。

拟上市公司在编制和披露三年又一期比较财务报表时,应当采用与上市公司相同的原则,确认2007年1月1日的资产负债表期初数,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对可比期间利润表和可比期初资产负债表的影响,按照追溯调整的原则,将调整后的可比期间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作为可比期间的申报财务报表。

同时,拟上市公司还应假定自申报财务报表比较期初开始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以上述方法确定的可比期间最早期初资产负债表为起点,编制比较期间的备考利润表,并在招股说明书的“财务会计信息”一节和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上市公司在披露调整前的相关财务指标的同时,应按照调整后的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数据重新计算并披露相关财务指标;拟上市公司应按照申报报表列报的数据计算并披露相关财务指标。













举 例



上市公司甲公司2006年度净利润为1000万元,2006年12月31日所有者权益为10000万元。

2005年12月31日甲公司合并乙公司,甲、乙公司同受丙企业控制。合并后,甲公司持有乙公司80%股权,甲公司合并成本为1800万元,乙公司账面净资产为2000万元,甲公司对该股权投资差额分10年期摊销。

2006年初甲公司收购丁公司60%股权,收购成本为1000万元,丁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均为1500万元,甲公司对该股权投资差额分10年摊销,甲公司和丁公司不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另外,甲公司于8月购得一处房产,拟用于持有增值,收购成本为1000万元,计提折旧后12月31日账面余额为960万元,12月31日、2007年1月1日该处房产公允价值为1400万元。

另外,2006年1-8月甲公司投入研究费用3000万元,研究一项软件,并形成研究报告;9-12月投入1000万元用于软件开发,12月底开发成功,产品开始投入市场,甲公司9月份投入开发费用时符合资本化确认条件。2006年7月发生一项债务重组,甲公司欠A公司5000万元货款,此项欠款系2004年欠付的款项,A公司同意豁免500万元,余款4500万元必须一次付清,2006年8月甲公司付清了这笔欠款。本例中,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也不考虑少数股东权益、少数股东应享损益对股东权益、净利润的影响。

1、甲公司应在2006年年报的补充资料部分披露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

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

编号
项目名称
金额


2006年12月31日股东权益(原会计准则)
10000

1
长期股权投资差额
-180


其中: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
-180

2
拟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440


2007年1月1日股东权益(新会计准则)
10260




2、甲公司应在2007年年报的比较财务报表中披露调整后的比较利润表,比较利润表的调整过程如下:

利润表调整项目

(2006年度)

项目
调整前
调整后

营业成本
Z
Z-40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0
400

投资收益
Y
Y+20

净利润
1000
1460


(注:投资收益为甲公司对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额;营业成本为2006年购入房产当年计提的折旧。)

3、甲公司应在2007年年报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2006年模拟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净利润和2006年年报披露的净利润的差异调节表

2006年度净利润差异调节表

项目
金额

2006年度净利润(原会计准则)
1000

追溯调整项目影响合计数
460

其中:营业成本
+40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400

投资收益
+20

2006年度净利润(新会计准则)
1460

假定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备考信息

其他项目影响合计数
1510

其中:开发费用
+1000

债务重组收益
+500

投资收益
+10

2006年度模拟净利润
2970


(注:其他项目影响数中的投资收益为甲公司对丁公司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额。)

4、甲公司应在2007年年报中按照比较利润表中的数据重新计算并披露2006年各项财务指标,下面以全面摊薄的净资产收益率为例:

2006年年报中披露的全面摊薄的净资产收益率为1000/10000=10%;

2007年年报中披露的2006年调整后的全面摊薄的净资产收益率为1460/10260=14.23%。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适用范围:
《试行办法》第二条关于“经市建设委员会核定的危棚简屋改造地块”是指1996年4月22日后由市房地局具体确认的危棚简屋改造地块。
二、关于指定银行:
《试行办法》第十二条中指定的银行,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三、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事项:
凡属危棚简屋改造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应在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中具体明确货币化安置方案,并将不低于拆迁安置总费用的10%的资金存入拆迁基地所在区、县的建设银行支行和建设银行浦东分行,以确保拆迁货币化安置的实施。
非危棚简屋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参照本《试行办法》的,也应按本条上款规定执行。
上述资金经银行验资证明后方可抵冲相应现房数量。
四、关于私房补偿标准:
《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指市政府(93)38号令第39条规定。私房所有人选择不保留私房产权,用公房安置或货币化安置的,其私房补偿款按估价标准的60%计算。
五、关于安置人口的计算:
《试行办法》中凡涉及人口计算的,仍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核定。
六、关于安置地段划分:
《试行办法》第六条中的安置房屋地段,按沪房地拆(1997)第489号文执行。
七、关于面积换算:
原公有居住房屋居住面积,换算成建筑面积按沪房拆(1997)557号文的规定执行。
八、关于应安置面积:
《试行办法》中的应安置面积指以《试行办法》第五、六、七条面积的总和。
九、关于被拆迁人安置方式的选择: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拆迁人提出。
被拆迁私有房屋共有人书面提出放弃私房产权的,但共有人之间对公有房屋安置与货币化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当用房屋安置。
十、关于货币化安置款同等分配比例的问题:
《试行办法》第十二条“将货币化安置款按同等分配比例”,是指扣除独生子女增加建筑面积的货币安置款后,房屋各使用人平均分配,独生子女增加面积部分的款额应加在该独生子女名下。
十一、关于货币化安置款余额的问题:
《试行办法》第十五条“余额部分可以由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以现金方式提取”,其中余额须在安置款额的30%以下,方可以现金方式提取。同时,被拆迁人购买商品住宅不得造成居住困难(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十二、关于参照执行问题:
1.《试行办法》第十八条关于本市市区范围,也包括五、六级地段。
2.被拆除房屋地段在五级地段的,原地安置时,不增加安置面积;五级地段安置到六级地段的,按照《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计算标准增加20%安置面积。
拆除房屋在六类地区,被拆迁人在同一类地区从较好区位迁入较差区的,其增加安置房屋面积的具体标准,由被拆除的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货币化安置时,安置款的计算按五或六级地段空置商品住宅的平均售价计算,即:货币化安置款=五或六级地段商品住宅的平均售价×在五或六级地段安置应得的房屋建筑面积×80%。
3.关于非危棚简屋地块拆迁基地,被拆迁人要求按《试行办法》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试行办法》执行。
十三、关于适用合同文本:
凡适用《试行办法》的拆迁基地,拆迁双方订立货币化安置协议的,统一使用由市房地局印制的《上海市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
十四、关于试行日期:
凡在1998年1月1日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适用《试行办法》。凡在1997年12月31日前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不适用《试行办法》。
本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和参照《试行办法》实施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和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房屋被拆迁人,均应严格按《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补偿安置标准实施,不得突破。拆迁人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货币化安置款。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反馈市房地局拆迁管理处。




19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