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07-24 06:43: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

建设部


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



建城[2006]159号

北京市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深化供热体制改革,积极推进供热计量,实现按热量交纳热费,促进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供热计量工作的重要性

  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是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促进供、用热双方励行节约的一项重要措施。

  国家“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要节能20%,全国要节约2.4亿吨标煤,其中建筑节能要达到1.01亿吨标煤。城市供热系统节能是建筑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城市集中供热基本上都是按热用户的采暖面积收费,缺乏计量设备和调节手段。绝大多数既有居住建筑是非节能建筑,没有供热计量设施,热用户无法进行自主调节;新建居住建筑相当一部分也未安装供热计量设施;许多城市的供热设施严重老化,供热能源浪费严重,城市供热热源、管网、热力站、建筑入口无计量装置,无法考核单位和设施的能耗。为此,建设部等八部委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稳步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促进供用热双方节能”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实施供热计量,实行按用热量收费以考核供用热双方的能耗指标,提高供用热双方进行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重要措施。

  二、推进供热计量的目标

  各地在推进供热计量收费过程中,要按照 “坚持环保节能的原则,强化节约意识,大力推动建筑节能和系统节能,降低能源消耗”的要求进行。

  (一)要把“十一五”建筑节能指标细化到供热节能方面,并落到实处;要从政府机关和公共建筑做起,全面实施供热计量工作,建立和完善供热计量收费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应从今年开始实施热计量收费。

  (二)新建供热系统必须满足热计量技术要求,既有供热系统原则上应在2-4年内通过技术改造达到热计量要求。

  (三)2006年采暖季前各地应选择一定数量的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建筑进行供热计量改造;2008年采暖季前,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建筑原则上应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达到热计量的要求。

  (四)新建建筑的热计量设施必须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不符合相关供热计量标准规定要求的不得验收和交付使用。

  (五)2006年开展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和采暖系统热计量改造试点,“十一五”期间大城市要完成热计量改造的35%,中等城市完成25%,小城市完成15%。

  三、实施供热计量的技术措施

  供热计量包括供热采暖系统的热源、热力站、建筑物以及用户供热量和用热量的计量。

  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必须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达到建筑节能要求,并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供热采暖系统应达到可调控和分段计量的技术要求。

  (一)室外供热系统的热源、热力站、管网、建筑物必须安装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

  (二)新建建筑室内采暖系统应安装计量和调控装置,包括:户用热表或分配式计量等装置、水力平衡、散热器恒温阀等装置,并达到分户热计量的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既有非节能建筑及其供热采暖系统的改造应同步进行,达到节能建筑和热计量的要求。

  (四)既有建筑采暖系统的计量改造,在楼前必须加装计量装置,室内采暖系统应根据实际系统情况选择不同的计量形式,包括户用热表或分配式计量等装置。

  (五)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应按供热计量要求进行改造,必须加装热量总表和调控装置,室内系统应安装温度调节装置。

  四、工作要求

  推动供热计量收费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建筑节能、供热系统节能、计量器具的监管、供热价格的形成机制、收费制度改革等方面,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精心设计、精心实施,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各地供热体制改革领导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供热计量收费实施的领导,要组织专门的班子、专门的人员具体负责,制定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工作。

  (二)各地要积极制定供热计量价格、热计量收费、激励机制以及建立实施供热计量收费运行机制等政策,为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创造条件。

  (三)各地应加大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资金的投入,充分发挥主导和监管作用,同时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节能谁受益的原则制定供热节能改造和计量改造的政策,充分调动供热企业、能源管理服务机构、热用户和其他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形成节能改造的多元化投资机制。

  (四)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和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保证新建建筑热计量系统和既有建筑热计量改造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改进,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宣传,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供热计量收费关系到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要深入细致地向广大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宣传供热计量收费对建立节约型社会的意义和作用,争取群众对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理解和支持,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障城市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对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对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最近,一些地区提出,外商投资企业(系指中外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下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取得的所得可否由总机构或管理机构统一汇总纳税以及所得如何计算问题,要求作出统一规定。为便于各地执行,现将有关问题明确
如下:
一、关于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企业汇总纳税的问题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业务,凡是在中国境内同时承包几个工程、不论各项工程的工期长短,应统一在其企业登记注册地合并计算缴纳所得税。
(2)临时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分别在几个地区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各工程项目或服务项目均系各自独立进行的,应在各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所在地按各工程项目或提供劳务的服务项目分别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从事上述业务
活动的外国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和统一核算其在华各项工程和劳务服务项目,可由其管理机构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关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纳税期限和税款计算问题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以及外商临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其在华承包的各工程及提供劳务项目的管理机构,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按实际所得额或按本年度计划利润额的四分之一,或上年度所得额的四分之一计算缴纳所得税。年
度终了,应按其实际工程进度计算的所得额计算清缴所得税。


(2)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期限超过12个月的,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本着便于征管、简化手续的原则确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和预缴、清缴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临时承包工程和提供
劳务的期限不足12个月的,可在全部工程竣工或服务项目结束后按实际工程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1986年11月17日
从法律角度看党依法执政需要做些什么

作者:张宗平

依法执政是党的十六大提出、十六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明确的“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提出“依法执政”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党从治国方略的高度,从法治层面上解决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问题的重大举措。本人认为,“依法执政”包含三重意思,一是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来源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二是党在国家中的各种活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三是党在国家中的执政方式必须符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基于此,从法律角度看,党要实现依法执政,需要重点解决几个问题:
一、党要实现依法执政,必须依法进入政权组织
依法执政,从执政党执政地位的取得角度看,就是要合法取得执政权。中国共产党(以下简称党)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通过夺取政权取得执政地位,至今已执政近60年。但是,正如十六大报告指出的,党的执政地位并“不是一劳永逸的”。鉴于执政党执掌国家政权是通过其成员在国家政权中(而不是在国家政权之外,更不是在国家政权之上)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来实现的,在党注重依法执政的当今,本人认为,党要实现长期执政的目标,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进入政权组织的问题,使党进入国家政权组织、掌握和控制国家权力的方式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为此,需要进行两项制度建设:
一是修改党章,解决党代表不是人大代表、党委成员不是人大常委会委员的问题,实现人民民主与党内民主的有机结合,保证经人民民主选举而被赋予权力的各级人大常委会中的中共党员进入本级党委。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将党章第十一条修改为:“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党的组织须选出或组织党的候选人参加本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选举产生的本级人大代表中的中共代表担任,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选举产生的本级人大代表中的中共代表人数决定。党的中央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中的中共委员担任,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大常委会中的中共委员担任,党的各级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大常委会中的中共委员的人数决定”。如此修改党章后,各级人大中的中共代表既是党代表又是人大代表,党的各级委员会都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党不用另外设立常委会,中央也不用设立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会。新的党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通过人大的组织法、议事规则和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来实现党的领导,只在特殊情况下才召开只有党代表、党委委员参加的党代表大会和党委全体会议。具体来说,在国家层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中的中共委员,都进入中共中央委员会,新的中共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向新的党中央负责,受新的党中央监督;新的党中央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地方层次,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其后由当选人大代表的中共党员民主选举产生地方党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这一级党委,也由人大代表中的中共党员民主选举产生。
二是修改法律,保证党作为执政党的宪法地位。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减少党执政体制改革的阻力,消除可能出现的动荡和不稳定,本人认为,需要根据宪法规定对人大选举法和组织法进行修改,规定一定比例(如50%、60%)的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由中共党员参选,其余名额由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选。这样一来,在民主法治的时代潮流下,既保证了党的执政地位、党的团结统一,保证了国家主席、总理、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府首长等重要职位都由中共党员出任,又可保证将来人民民主、党内民主选举的公正透明,保证公民和党员从党内选出最被认可的优秀领导者。
  二、党要实现依法执政,必须受制于宪法和法律的约束
依法执政,从执政党执政行为的运行前提来看,就是要尊重并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宪法关于“各政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的规定、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把执政党执政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的基本依据,是一条极其重要的法制原则。为此,党(党的执政者)在执政中,需要自觉地受制于宪法和法律的约束。
一是在制定政策、方针时,要注重政策、方针与法律之间的协调和衔接,确保政策、方针与法律不冲突,确保过时陈旧的法律在政策、方针的指导下能及时得到废止或修改,确保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方针能及时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新的法律。要做到这一点,从组织保障的角度看,需要在党委机关中设置法制机构。
二是在执政活动中,要强化自我约束意识,不能随意扩大管辖事务的范围和处理事务的权限,并要对自己的失信、失当、失误行为,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执政者必须摒弃权力无限和权大于法的观念,切实避免靠党治国、由党代政、以党代法的现象,切实防止政党意志高于国家法律、政党权力高于其他权力、政党机构包办一切事务的倾向,牢固树立权力有限观和权力受制约的意识,明确自己手中的权力是有限职权、是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确实“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三、党要实现依法执政,必须依法规范政党关系和政党行为
依法执政,从执政党执政行为的运行方式来看,就是要运用宪法和法律规范政党关系和政党行为。为此,本人认为,党依法执政需要注重两个问题:
一是在处理各方关系上,需要健全政党法律制度,规范政党关系和政党行为。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现行宪法在确认的基础上允许其“长期存在和发展”。由于现行宪法对该制度的规定简单而原则,政协章程虽对该制度的规定较为具体但其本身不具有法定的强制效力,因此,可以说,目前对政党关系、政党行为的规范主要是靠党内政策和政协章程调节的。本人认为,要切实发挥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派参政的作用,对政党关系和政党行为的规范需要转到以国家法律为主、党际政策为辅的共同调节格局下。用法律巩固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就是要研究制定政党法,依法规范各政党间的相互关系,各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在政治协商会议中的活动准则,科学界定党的领导职能和执政方式、党与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的关系,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党对国家政权组织实行依法领导,保证国家政权组织依法行使职能不受非法干涉。这样,可以使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成果用法律巩固下来,为党依法执政提供更为充足的法律保障。
二是在具体工作方式上,不能仅限于制定政策、方针和路线,还要善于提出立法建议。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为此,首先,党对实际工作中的一些成熟的、成功的做法,要改变过去一味由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建议,然后经过一定程序制定为法律、法规的单一做法,自觉站在执政者的高度,主动提出一些重要的立法建议,从而使自己的立法主张尽快实现;其次,党对一些着手推进的改革决策和改革措施,要自觉地通过法律这一载体来显现,借以推动改革由政策调控型转变到法律调控型的路子上来,使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和人民的意志,保证改革的系统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作者单位:夷陵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