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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25 21:24: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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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惠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业经2006年11月13日九届7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代市长:李汝求
二OO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惠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我市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其老年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农业户口、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
第三条 凡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本市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以下简称参保人),可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本办法实施时,参保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参保条件,同时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村基层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参保人自愿选择参加其中一种基本养老保险,不得同时参加两种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县、区统筹,以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参保单位,给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参保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按月发放老年津贴至本人终老。
老年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市政府补助40元;县、区,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补助60元,具体分担比例由县、区政府决定。老年津贴从本办法实施的次月起发放。
第六条 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遵循下列原则:
(一)基本养老保险由各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和市、县区、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级政府)合理负担;
(二)参保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缴费为前提条件,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等。
(三)缴费和待遇水平与本市农村经济发展、参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基本生活需求相适应。
第七条 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
第八条 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保证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给付,并按本办法规定对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财政补助,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指导,各社保分局负责经办辖区内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发以及老年津贴发放等具体业务。
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和领取老年津贴对象资格的审核、确认。
县、区地税部门负责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
县、区审计部门依法对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十一条 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各级政府给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助;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益;
(四)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统一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8%,其中16.5%由市、县区、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按5.5%、8%、3%的比例分担,参保人个人缴纳1.5%。
县、区,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分担的比例,在保证11%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应将本级政府负担的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助和老年津贴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市财政部门应将当年市财政所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助和老年津贴,于当年的1月和7月分两次拨付到各县、区财政,各县、区财政应将本级财政负担和市财政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助按月拨给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本级负担和市、县区财政拨入及代收参保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于当月的20日前向当地地税部门缴纳。
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代收代缴。参保人应于每月15日前向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 参保人以公民身份证号作为唯一终身的社会保障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为参保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各级政府给参保人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助一并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本人养老,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前不得提前支取。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从各级政府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助和个人缴费全部到账之日起计息,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地税部门应根据同级社保部门提供的应收台账信息按时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后将征缴信息实时交换给同级社保部门,并将征收到的基金于当月26日前足额缴入本县、区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建立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储备基金制度,储备基金由各县、区按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集总额的5%建立,各县、区应把当年的储备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在次年4月底前将资金划入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储备基金财政专户。
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储备基金主要用于:
(一)长寿者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毕后的不足部分支出;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提高部分支出;
(三)本办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参保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个人领取养老金每月低于100元,按100元发给的不足部分支出。
基本养老保险储备基金不足以支付时,由县、区政府负责解决。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从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到本人终老。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80。
基本养老金和老年津贴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老年津贴的人员,应于每年6月底前,由本人或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向所在县、区社保部门提供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从当年7月起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或老人津贴。经证实生存者,予以补发。
第二十条 参保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满15年后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缴费的资金,仍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缴费比例执行,继续缴费期间计算缴费年限,不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参保人如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并且已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没有间断参保和缴费的,可选择继续缴费至缴满15年,满15年后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选择申请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每月低于100元的,按100元发放,不足部分在各县、区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储备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按以下办法结算:
(一)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的,转入县、区基本养老保险储备基金。
(二)参保人因户籍迁出本市或出国、出境定居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参保人达到本办法规定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本人又不愿再继续缴费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二条 缴费和基本养老金标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储备基金结余情况作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按本办法参加了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又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合并计算缴费年限),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的,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转入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从中提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参照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领取老年津贴和参保人员的资格由本村村委会负责申报,经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确认,并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二十七条 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如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实施范围和条件的,除个人缴费部分退给个人外,各级政府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助部分全部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储备基金财政专户,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发生变动时,参保单位必须在当月向所在县、区社保部门办理增减手续。
参保人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变更或失去领取条件时,应立即向所在县、区社保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惩处

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贪污、挪用、截留市、县区财政下拨的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助基金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参保人或其家属以非法手段获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社会保险年度。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徐州市食品摊贩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徐州市食品摊贩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7号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徐州市食品摊贩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2月26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09年4月2日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徐州市食品摊贩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2月26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徐州市食品摊贩卫生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徐州市食品摊贩卫生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废止《徐州市禁止非医学需要

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和《徐州市食品

摊贩卫生管理条例》的说明

——2009年3月25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徐州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的决定》和《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徐州市食品摊贩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徐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2月26日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我受徐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决定废止两法规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废止《徐州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

《徐州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0年制定。《规定》实施以来,对我市保持出生人口正常性别比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05年11月,《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以下简称省《决定》)施行。《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与省《决定》有抵触,如对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以及终止妊娠手术的管理制度、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与省《决定》不一致。同时,省《决定》规定得较为全面、具体,已经涵盖《规定》的内容,可以满足我市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需要。《规定》已无修订的必要,可以废止。

(二)关于废止《徐州市食品摊贩卫生管理条例》

《徐州市食品摊贩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4年制定。《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规范和加强我市食品摊贩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条例》的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食品摊贩管理工作的需要:一是《条例》规定的食品摊贩监督管理体制、管理制度等与国家大法不一致;二是由于《条例》出台早,其规定的一些内容滞后于上位法和国家规定。同时,2001年12月实施的《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设专章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作了较为全面、具体的规范,可以涵盖《条例》的内容。今后,我市将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和加强我市食品摊贩管理工作。因此,对《条例》及时予以废止是必要的。

以上说明和废止决定,请予审议。









关于《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徐州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

性别的规定〉的决定》和《徐州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徐州市食品摊贩

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审议意见的报告

——2009年3月25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徐州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的决定》和《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徐州市食品摊贩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徐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决定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3月 11日召开全体会议对决定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徐州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和《徐州市食品摊贩卫生管理条例》施行后,对徐州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这两件地方性法规的一些主要内容同其后出台的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且上位法的规定更加全面、具体,徐州市人大常委会为维护法制统一,决定废止这两件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建议本次会议对决定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李鹏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认为,1996年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积极进取,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新的成就,为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开了一个好头。报告对过去一年工作的总结是符合实际的,指出的当前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是实事求是的,提出的新的一年的任务是可行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指出,1997年是我国历史发展上的重要一年。全国各项工作都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牢牢把握大局,再接再厉,同心同德,开拓前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坚持稳中求进的原则,切实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努力完成本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坚定不移地把邓小平同志开创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继续推向前进。
会议要求,要继续把加强农业放在经济工作的首位,深化农村改革,全面发展农村经济。要采取有力措施,巩固和发展农村经济的大好形势,确保粮棉油糖肉等主要农产品的稳定增长,促进农林牧副渔各业全面发展。要坚持农科教相结合,抓好农业技术的推广。要认真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增加水利建设投入,下决心把水利建设搞上去。要做好防灾减灾工作。要坚持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进一步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建立并完善重要农产品保护价制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农民增产增收,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要积极促进乡镇企业、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要加大扶贫攻坚力度,确保完成年度脱贫任务。
会议指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是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经济问题,也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命运的重大政治问题。要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大胆实践,继续推进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务求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方面取得实效。要集中力量抓好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进一步放活国有小企业;规范破产,鼓励兼并,推进再就业;多渠道增资减债;加强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和管理,整顿和建设好企业的领导班子,认真抓好企业扭亏增盈工作,大力提高企业素质和效益。要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要坚持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要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实现保值增值。
会议要求,要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必要的灵活性,提高国民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要保持合理的投资规模,加快投资体制改革,加大经济结构调整的力度。要重视支持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要破除地区封锁和条块分割,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要继续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货币政策,完善税制,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控制财政支出,控制物价涨幅,严格整顿财经纪律和金融秩序。要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继续发挥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其他开放地区的作用,促进对外贸易持续增长,加强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基本方针,在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同时,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城乡集体经济,继续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和其他经济成份健康发展。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继续改善城乡人民生活,积极解决就业问题。
会议要求,要继续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要继续坚持科技工作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的方针,加速科技进步,加快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的进程。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继续深化各项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发展,全面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全面繁荣。要积极发展卫生体育事业,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要继续认真实行环境保护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控制人口增长。
会议强调,要巩固和发展团结稳定的社会政治局面,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继续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深入持久地、扎扎实实地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要大力发扬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优良传统。要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特别是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级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要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反对浮夸作风。要继续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管理自己事务的权利。要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勤政廉政建设。要认真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继续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定不移地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要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增强国防实力。
会议强调,要认真做好香港政权交接的各项工作。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将坚持“一国两制”的方针,认真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保证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实行港人治港,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我们相信,“一国两制”一定能够成功,香港一定能够长期保持繁荣稳定。要继续做好我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全面贯彻江泽民主席关于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在一个中国的原则基础上,通过两岸政治谈判解决双方的分歧,逐步走向和平统一。坚决反对任何制造分裂、企图把台湾从中国割裂出去的图谋。
会议指出,我们将继续坚定不移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进一步加强同周边国家的友好关系,加强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继续改善并发展同西方国家的关系。继续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同世界各国的经贸合作。中国人民愿意与世界各国人民一道,为建设一个和平、稳定、繁荣、进步的新世界而努力。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继承邓小平同志的遗志,高举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伟大旗帜,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万众一心,艰苦奋斗,夺取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