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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州人民政府印发《果洛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就读高校救助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8:40: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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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州人民政府印发《果洛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就读高校救助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果洛州人民政府印发《果洛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就读高校救助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机关并省驻州各单位:
  《果洛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就读高校救助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果洛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高校救助金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民族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确保《中共果洛州委、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果洛州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关于建立果洛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高校救助金(以下简称“救助资金”)规定的全面落实,鼓励和支持贫困牧民子女和企业特困、下岗职工子女上大学,保证救助资金足额征收,严格管理,提高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地方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为弥补本州教育经费的不足,设立救助资金以调动社会各界和干部职工资助支持民族教育发展。
  第三条 救助资金由州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实行统一筹集、积累和统一管理使用。

  二、救助资金来源
  第四条 救助资金的来源除州财政一次拨付50万元和每县拨付10万元作为启动救助资金外,主要由全州干部职工捐款和个体工商户、社会各界人士、各级社团组织的捐助以及国内外友好人士的自愿捐资积累。
  第五条 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捐助救助资金出资标准和个体工商户捐助额、过往旅客住宿征收教育费附加标准按《中共果洛州委、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果洛州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要求执行。
  第六条 为了确保救助资金足额到位,滚动生息,逐步发展壮大,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捐助资金和个体工商户捐助资金、旅店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分别按以下要求按时交存救助资金专户:
  州级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捐助资金,由所属会计单位逐月收齐后,于当月存入指定的救助资金帐户;县级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捐助资金,由本单位逐月收齐后,于当月通过县银行汇入指定的救助资金帐户;乡以下行政、企事业单位捐资由各县教育部门代为收齐后于当月汇入救助资金帐户;
  国有、集体和个体宾馆、旅游招待所代征的教育费附加,在当地地税部门的监督下,由代征单位财务人员按月存入救助资金帐户;
  个体工商户的捐助资金,由各级工商部门收齐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存入救助资金帐户。
  存入救助资金帐户资金的回执复印件必须及时由交款单位指定专人送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高校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查。
  救助资金专户帐号已由果办发(2004)3号文公布。

  三、救助资金使用范围及管理
  第七条 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是:资助全州贫困牧民子女和企业特困、下岗职工子女就读高等学校。
  第八条 为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管理,州人民政府成立“果洛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就读高校救助金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确定救助资金专、兼职管理人员。
  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就读高校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州教育局。
  第九条 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就读高校救助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加强对救助资金执行情况的领导和组织实施的管理;在救助资金的筹集、使用等方面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审批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发放标准、资助对象,对救助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努力提高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就读高校救助金管理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救助资金的筹集,受州人民政府的委托或领导小组的安排,组织救助资金的实施和救助资金管理的日常事务;向领导小组报批救助资金使用范围;报告救助资金执行情况;保证救助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和浪费。
  第十条 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和分级负责征集的制度。
  州人民政府设立救助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省属)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筹集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就读高校救助金,保证各项救助资金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州、县财政拨付的救助资金启动资金,应于2006年7月30日前全部拨入救助资金专户。社会募捐和其他途径集资资金要全部纳入救助资金专户。
  救助资金实行存本支息的办法使用。

  四、救助资金使用监督
  第十一条 在救助资金使用中将采取与学生在校表现、学习成绩优劣分等级区别资助的办法,对不遵守校纪校规、不珍惜学习机会或随意挥霍救助资金的受助学生,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就读高校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可随时中止对其的资助。
  第十二条 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就读高校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应建立救助资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及使用办法细则,对救助资金使用进行规范的管理。应在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就读高校救助金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救助资金使用安排计划,由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高校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救助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在每年学生入学前拿出资助计划报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发放标准。
  第十三条 对救助资金的筹集、到位和使用情况,州人民政府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审计部门每年要对救助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就读高校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救助资金征缴募集捐资以及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救助资金的筹集、到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州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在救助资金的筹集、到位工作中敷衍塞责,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对在救助资金实施过程中随意挤占、挪用和浪费、贪污救助资金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试行过程中,请各地、各部门积极提出意见建议,由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及时加以完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30日起试行。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


(2002年3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主席团决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议案和法律案采用按表决器的方式,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如表决器在使用中临时发生故障,改用举手表决的方式。

印发《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5]26号 印发《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二月六日
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路桥收费行为,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实行年票制和次票制。 通行费年票制是指按车型类别对照通行费年票收费标准一次性缴交全年路桥通行费,凭通行费年票通行本市路桥收费站(高速公路收费站除外);通行费次票制是指按次缴纳路桥通行费,凭通行费次票通过本市路桥收费站。 在中山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摩托车除外)必须实行通行费年票制。 在本市以外地区登记上牌的机动车及我市登记上牌的摩托车实行次票制。 第三条 中山市交通局负责本市路桥收费站管理。中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路桥公司)具体负责通行费的征收工作。市公安、物价、财政、审计、公路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市路桥公司委托市公路局公路规费征稽所(站)代收通行费年票款。 第五条 通行费要严格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征收点要实行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收取通行费应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入全部存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路桥公司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及时做好通行费的收取和上缴工作。 第七条 军车、警车、消防车、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标志车、救护车、殡葬车、抢险车、外国领事馆用车以及省政府规定免交通行费的车辆,免收通行费。 免收通行费的车辆,每年可凭车辆所属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市路桥公司办理免缴通行费年票款手续。 第八条 实行通行费年票制的机动车,自2006年起通行费年票款必须按公路养路费按年统缴缴费时间缴纳;2005年度的通行费年票款在车牌号码尾数对应月份(车牌号码尾数为3至9的对应月份为3至9月份,0至2的对应为10至12月份)前缴纳。 新登记入户车辆及外地迁入车辆(摩托车除外)在机动车行驶证发证日期次日起30天内缴交通行费年票款。通行费年票款的计征日期从机动车行驶证发证日期次日起算。 第九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通行费年票款的车主,由市路桥公司通知其限期补缴。对逾期缴纳通行费年票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 第十条 市路桥公司应向缴纳通行费年票款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广东省车辆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广东省车辆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如有遗失,必须持机动车行驶证到市路桥公司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 通行费年票款的计退: (一)报废车辆的通行费年票款计退日以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登记的报废日期计算; (二)迁出车辆的通行费年票款计退日期以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临时行驶车号牌》上的日期计算; (三)公路养路费报停车辆的通行费年票款计退期限以公路局出具的车辆报停单上的报停期计算; (四)被盗、抢车辆的通行费年票款计退日期按公安部门出具的被盗、被抢机动车辆报案登记表中的立案日期计算; (五)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或被执法部门查封车辆(停驶1个月以上的)的通行费年票款计退期限以上述有关部门出具的扣车证明和放车证明上所载的日期计算。 第十二条 办理通行费年票退款手续的车主凭《广东省车辆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和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到市路桥公司办理退费手续。公路养路费报停的车辆应在每年1月份办理上年度的通行费年票报停退费手续(报停车辆一年计退金额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三条 市交通稽查执法人员依法对机动车辆通行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 市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年审、新车入户、车辆迁入迁出和车辆报废时协助检查通行费年票制缴纳情况。 第十四条 严禁借用、冒用和伪造通行费年票缴费凭证,对借用、冒用和伪造者,应责令其补交通行费年票款,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通行费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阻碍、围攻、漫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稽查人员的或违反本办法需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通行费征收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印发〈中山市路桥收费年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03]56号)、《关于实施路桥收费年票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府办[2003]62号)以及《关于修改〈中山市路桥收费年票制试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中府[2003]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