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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订单式临床医学大专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13:24: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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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订单式临床医学大专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市府发[2006]22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订单式临床医学大专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2006-2008年三年时间内,由赣南医学院为赣州市订单式培养300名临床医学大专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为加强对这批临床医学大专生的管理,特制定《赣州市订单式临床医学大专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九日




赣州市订单式临床医学大专生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赣发[2003]15号)和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2]321号)及《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市发[2004]15)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并报省教育厅同意,在2006-2008年三年时间内,由赣南医学院为赣州市订单式培养300名临床医学大专生(以下简称“订单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培养方向为全科医学、超声医学、妇产科学等,学制三年。为做好订单生的选拔、培养和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订单生的基本条件

1、选拔范围:2006年、2007年、2008年当年报考普通高校的学生。

2、基本条件:(1)拥护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立志为农村卫生事业服务;(2)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3)服从组织分配,志愿到基层卫生院工作;(4)身体健康;(5)三年学习期满并取得毕业证书。
二、招生与录取

具体招生工作由赣南医学院负责。市、县两级卫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组宣教局会同人事部门在上一年年底前提出订单生需求计划,包括需求名额及接收单位等,报市卫生局、市人事局统筹核定。

教育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介绍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动员符合条件的考生填报订单式临床医学大专生志愿,鼓励到乡(镇)卫生院工作,致力于农村卫生事业发展。

符合条件的考生,与赣南医学院、市卫生局签定订单式培养协议,由赣南医学院签发入学通知书。

三、培养

赣南医学院按照农村医疗卫生人才要求进行培养,完成教学大纲学科课程,严格学籍管理,加强平时考核,确保订单生培养质量。

赣南医学院、赣州市卫生局共同设立专项助学金和奖学金,奖励学习优秀的订单生,对少数特困订单生予以资助。具体办法由赣南医学院和市卫生局另行制定。

四、派遣与安置

订单生学制为三年。三年学习期满取得毕业证书,赣南医学院将其毕业证和报到证等全部材料转由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组宣教局负责管理,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派遣安置:
1、县(市、区)卫生局、组宣教局安置的原则。根据入学前签订的订单生培养协议,由赣南医学院派遣到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组宣教局进行安置。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市编办将毕业生名单下发至各县(市、区)和开发区。

2、有利人才成长原则。结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安置的单位要有利于订单生发挥专业理论优势和加强实践锻炼。

各地订单生安置工作应在名单下发之后1个月内完成安置工作,并通知订单生报到上班。安置情况及时报市卫生局。

五、订单生的优惠政策

1、订单生的人事关系和工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订单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列入编制管理。如乡镇卫生院无空编的,应增加编制。

2、订单生的工资福利待遇。各县(市、区)和开发区人事部门在对其转正定级、工资审批时,可提前半年定级,定级的职务工资可比国家规定的定级标准高定一档;享受农林一线科技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即连续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满5年以上的,在现有工资的基础上向上浮一级工资;连续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满8年以上的,上浮的一级工资转为固定工资。

3、在职称评聘时免试外语。

六、订单生的管理

1、市、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组宣教局和订单生接收单位负责对订单生的动态管理和跟踪培养。
2、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订单生工作的政策起草、工作规划,以及协调联系、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组宣教局主要负责制定订单生具体管理和考核办法,组织订单生学习交流,总结经验,推荐典型,并加强订单生日常管理,确定订单生工作单位,及时了解和掌握订单生的思想、工作、学习及生活等情况,具体组织对订单生的年度考核。乡(镇)卫生院负责抓好订单生的直接管理,安排好订单生的具体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传帮带,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适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订单生的工作和思想情况,并根据订单生的德才表现,提出使用建议。
3、加强订单生的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订单生的业务培训纳入统一规划,鼓励和支持订单生参加成人继续教育。每5年至少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免费进修一次,时间不少于3个月。

4、订单生在乡镇卫生院连续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8年。工作需要、组织调整者除外。

5、对订单生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要适时提拔重用;对工作表现较差的,由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组宣教局会同人事部门及时作出岗位调整;对工作表现极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予享受订单生的各项工作、学习、生活等待遇。

七、组织领导

由各级卫生、人事、财政、教育、编制等部门共同成立订单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组宣教育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选拔培养订单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卫生、人事、财政、教育、编制等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切实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确保订单生下得去,留得住,进一步激发订单生的工作热情,使他们在乡镇卫生院能安心工作,为提高农民健康素质和农村卫生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附:2006年赣州市订单式临床医学大专生培养计划表



























主题词:卫生 临床医学大专生培养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7月11日印发

共印100份




2006年赣州市订单式临床医学大专生培养计划表



县(市、区)
2006年

章贡区
4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2

赣县
6

上犹县
3

崇义县
6

南康市
7

大余县
4

信丰县
10

龙南县
2

全南县
6

定南县
3

安远县
5

寻乌县
4

于都县
3

兴国县
10

瑞金市
3

会昌县
4

石城县
10

宁都县
8

合计
100



长春市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32号



《长春市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2000年9月21日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公布实施。



市长:李述

二〇〇〇年九月三十日



长春市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自行车管理,预防和惩治偷盗自行车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财产,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行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是自行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自行车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办理本辖区居民的自行车落籍、迁移、过户、报废手续;

(二)办理换、补领自行车牌(证)照;

(三)管理本辖区的自行车停放场所;

(四)查验无牌(证)照自行车;

(五)接待群众自行车报失、返还捡拾的自行车;

(六)侦破自行车偷盗案件。

商业、供销、规划、城建、财政、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做好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购买自行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自行车专用发货票和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暂住人口现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籍手续。

第五条 个人之间买卖自行车,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自行车交易市场内进行,不得进行场外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牌(证)照不全或自行车的车体号与牌(证)照不符的自行车。

第六条 个人之间买卖自行车的,买方应当凭卖方提供的自行车牌(证)照、专用发货票、卖方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自行车交易凭证以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过户手续。

第七条 个人之间因赠予、继承等转让自行车的,应当办理更名手续。在办理变更过户手续时,受让方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供自行车牌(证)照(或原始发票)、转让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第八条 从外地转入的自行车,其车主应当凭自行车牌(证)照或迁出地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出具的车籍证明或发货票和本人身份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籍手续。

第九条 自行车牌(证)照实行年检制度。并按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用。

第十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应当配建或者增建自行车停车场所。所建的自行车停车场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十一条 各城镇公安派出所可依据辖区内公共场所及居民区实际情况,设立自行车停车场,有条件的可设专人看护。

骑车人不得将自行车随处停放,需要停放时,应当停放在自行车停车场内,并且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凡捡拾的自行车一律交当地公安派出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公安机关每年定期公布捡拾和收缴自行车的牌号,车主可凭有效的合法证明前去认领。对逾期二个月无人认领的自行车,公安机关应当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对报废的旧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会同供销社指定的废旧物品收购站收购,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收购。居民出售废旧自行车应持自行车牌(证)照、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指定收购站出售。并在售出时将自行车牌(证)照交给收购站,由收购站统一上缴当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条 自行车在使用期间,其使用人应当保持牌(证)照齐全和车闸、车铃、反射器的完好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自行车上安装机械动力装置。

第十五条 执勤民警对行驶的自行车应加强检查,对牌(证)照不全的自行车和车体号与牌(证)照不符的自行车要进行纠正。发现有赃物嫌疑的,可以依法予以扣留审查。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未办理自行车落籍迁移、申、换、补领自行车牌(证)照及年检手续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将捡拾的自行车留作自用或转让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收购废旧自行车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在自行车上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处以50元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由有关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规划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电网
改造升级工程规划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办能源[2010]2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适应农村用电需求快速增长的趋势和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做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实施工作,提升农网供电可靠性和供电能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现将开展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规划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编制农网改造升级总体规划。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全面总结1998年以来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以及农网完善的成效和经验,认真分析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研究提出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包括农网改造和升级、农电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价)的工作思路,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工作重点以及投资需求和资金来源等,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制定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总体规划。
二、制定农网改造升级三年(2010-2012年)规划。根据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的工作思路和总体要求,按照“统筹协调、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经济合理”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明确三年(2010-1012年)农网改造升级工作目标(包括农网改造与升级、农电管理体制和同网同价具体目标)、工作任务、建设重点、建设方案以及投资需求,制定农网改造升级工程三年规划和分年度建设方案。2010-2012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的目标和建设重点为:
(一)对未改造的农村电网全部进行改造。在理顺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对尚未改造地区(包括农场、林场及其他体制不顺的地区)的农村电网全部进行改造。
(二)适应“家电下乡”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引起的农村用电需求快速增长的要求,对已改造的农村电网实施改造升级,满足农民生活用电需要。
(三)解决农业生产用电突出问题,解决粮食主产区急需的农田灌溉设施及带动作用强的农业生产设施(如大棚)用电问题。
(四)理顺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取消县级供电企业“代管”体制,解决“厂网不分”、“交叉供电”等问题。
(五)在改造农村电网、理顺农电管理体制的基础上,以省为单位逐步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
三、有关政策。中西部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继续执行中西部农网完善工程国家资本金和还贷资金等有关政策,为增加建设规模,加快解决农村电力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项目法人可自筹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开展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并享受相同的还贷政策。东部地区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的资本金由项目法人自筹解决,享受相同的还贷政策。各省要加强对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于农网还贷。
请各省(区、市)按照上述要求,提出近年来农网改造升级规划和投资需求,其中,中西部地区要按照资本金全部由国家安排,以及国家安排不超过2009年(含2008年四季度)安排的数额、其余由各项目法人自筹两种情况,东部地区按照全部资本金均由项目法人自筹,提出筹资方案及相应还贷政策,特别是在充分考虑现有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的基础上,对电价的影响及有关政策建议。
为确保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尽快启动和顺利实施,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抓紧开展各项工作,并于10月底前上报本地区或本系统农网改造升级三年(2010-2012年)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