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外国专家燕赵友谊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外国专家燕赵友谊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冀政[2002]4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外国专家燕赵友谊奖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河北省外国专家燕赵友谊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促进和推动我省与国外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的广泛交流与合作,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对外国专家的奖励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外国专家系应聘(邀)在我省农业、工业、科研、教育、卫生、文化、金融、体育、新闻出版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
第三条 “燕赵友谊奖”是我省对外国专家设立的专项奖励,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燕赵友谊奖”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获奖条件
(一)积极引进项目、资金、新品种、新技术,在我省农产品开发、农业设施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为我省农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积极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省企业产品升级换代,科技攻关提出技术指导和建议,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了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为我省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积极为我省培养人才,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卫生、体育、对外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外国官方或民间组织的友好人士为我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一)由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对外国专家的工作进行评议审核,填写《外国专家“燕赵友谊奖”呈报审批表》,并附成果实物或照片,于每年7月15日以前,按隶属关系由各市主管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汇总,报省外国专家局。
(二)省外国专家局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燕赵友谊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外国专家的工作成果进行评议审查核实,写出评议审查报告,经省人事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
第七条 奖励办法
(一)对获得“燕赵友谊奖”者,每年国庆期间,由省政府或由省人事厅代省政府举行一定的授奖仪式,为其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对不宜公开奖励的外国专家,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
(二)对外国专家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八条 宣传报道
对获得“燕赵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不影响外国专家的安全和利益的前提下,可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其先进事迹。在宣传报道前应征得聘请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的同意,发稿前应提交省外国专家局审核。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六、一九八七和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六、一九八七和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6年8月26日 生效日期1986年8月26日)
为了进一步发展在教育、文化、体育和科学领域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第6条,双方就一九八六、一九八七和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和体育
1.孟方派艺术团或表演艺术家小组访华。
2.中方派艺术团访孟。
3.在华举办孟儿童画展。
4.中方文艺界人士代表团四~六人访孟。
5.中方派二~三人文物博物考察组访孟。
6.孟方派二~三人文物博物考察组访华。
7.双方鼓励两国体育团队或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官员和体育科学工作者进行互访和比赛,具体项目由双方共同协商。
二、教育
8.一九八七或一九八八年孟方派教育代表团三~五人访华。
9.中方每年向孟方提供十二名奖学金并提供往返国际旅费,具体学习科目另商。
10.孟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三名奖学金,并接待中方根据需要派出的少数自费进修生和访问学者,具体学习科目另商。
三、广播、电影、电视及其他
11.孟方派广播、电影、电视工作者代表团访华。
12.中方派广播、电影、电视工作者代表团访孟。
13.双方互换电视节目及音乐录音。
14.双方互相推荐各自的优秀文学作品,交流图书和资料。
四、费用及其他
15.实施本执行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所需费用,由派遣国负担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国内期间的食宿、交通、医疗费用;双方举办展览的费用,由派遣国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费,接待国负担展览的组织和展出费用。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商。
16.凡本执行计划中未具体规定执行时间和人数的交流项目,可由双方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孟加拉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刘德有 伊纳耶·都拉·汗
(签字) (签字)
关于申报、推荐2011年度“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申报、推荐2011年度“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的通知
航学发[2011]8号
各有关单位:
“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中国航海科技奖”,是国家科技部和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而设立,根据交通部厅人劳字[2006]137号文件规定:此奖“可参照为部级科技进步奖”,今年申报、推荐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中国航海科技奖”申报、推荐时间定于今年3月1日至6月15日止(以收到申报、推荐材料的日期为准),逾期按下年度申报处理。申报、推荐要求按《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见附件4)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规定办理。可通过中国航海学会网站:www.cinnet.cn或交通运输部网站:www.moc.gov.cn查询。
二、申报、推荐项目推荐书(见附件1)要严格按《奖励办法》及《中国航海科技奖推荐书填写说明》(见附件2)的规定办理。申报材料制成光盘(电子文件与纸质材料一致)将光盘内容发送:sundp@wti.ac.cn邮箱。申报、推荐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推荐书提交电子文件和纸质材料各一式3份(含原件1份);
2.项目验收(鉴定、评审)技术文件资料(包括:研究总结报告、技术报告、应用报告、效益分析报告及其它能证明项目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材料)提交电子文件一式3份;
3.项目评价简表(见附件3)提交电子文件一份和纸质材料一式30份(内容尽可能压缩成A4纸一页)。
申报、推荐项目材料评审后不再退回。
三、2011年度申报、推荐项目其总体技术必须经一年以上应用和实践考验,方可推荐。
四、申报、推荐项目须经省、市、部属有关部门或中国航海学会等权威单位组织专家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鉴定、评审),并出具合格技术评价证明文件:验收(鉴定、评审)证书。
五、根据国家科技奖励规定要求,同一技术内容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参加类似奖种评奖,一旦发现、查实,取消评审资格。
六、项目推荐书主要完成人及完成单位排序原则:按贡献大小,并与技术评价证明文件:验收(鉴定、评审)证书相一致。凡存在完成人、完成单位或知识产权等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之前不得申报、推荐中国航海科技奖。
七、推荐“一等奖”以上项目,须作好现场答辩准备,答辩项目、时间、地点等将在评审会前15日通知项目第一主要完成单位及人员。
八、申报、推荐项目须交技术服务费,标准为:特等奖、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三等奖1000元。可通过银行汇至中国航海学会,并在汇单上注明:汇款单位、推荐项目名称,同时将银行凭证复印件与推荐材料一并寄出。
收款人:中国航海学会
银行帐号:0200083309022100828
汇入银行:工商行北京长安支行建内大街分理处
九、申报、推荐项目的推荐材料寄送中国航海学会办公室。
地址1: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甲240号1201室,邮政编码:100029;
地址2: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0号院1-401室,邮政编码:100013。
传真:010-64987245、65299796
联系人:郭琦贵、孙敦屏
联系电话:010-64987245、65299793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1.《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2.《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填写说明
3.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四类项目)评价简表
4.《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