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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扣划被执行单位投资开办的企业法人的资金偿还被执行单位债务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6-26 14:39: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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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扣划被执行单位投资开办的企业法人的资金偿还被执行单位债务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扣划被执行单位投资开办的企业法人的资金偿还被执行单位债务问题的复函
1991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年7月2日《关于执行深圳市儿童福利中心诉中国农村能源协会一案的情况报告》及8月27日转来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能否扣划被执行人的投资款以偿还债务的请示报告》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深圳市儿童福利中心诉中国农村能源协会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中的义务承担人,即中国农村能源协会。强制执行的财产只能是被执行人所有或能够处分的财产。被执行人投资兴办的企业既经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则其投资已成为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属于该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投资人的被执行人已无权随意处分。即使可以用投资款偿还投资人的债务,也只能依法转让股权或以所得收益偿还,而不能直接扣划。因此,深圳中院以正大科技贸易总公司是中国农村能源协会投资兴办的为由,扣划正大科技贸易总公司的存款,冻结广东鸿大国际科技中心的账户,用以偿还中国农村能源协会的债务是不妥当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2-8-1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贯彻〈中华人民

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2〕第277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授权是什么性质的授权,有关部门认识不一致。我局认为这是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做出的授权,不是法律法规条文直接明确的授权,因而属于行政授权。由于各地野生动物管理工作任务的轻重不同,情况差别很大,为保护执法的严肃统一,我局拟不在全国范围内授予某一部门行政处罚权。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和人员状况,就某一案件进行授权。

授权要有正式文件,并明确授权范围。查处案件引起的行政诉讼,由查处单位负责。同一案件不能重复处罚。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七日




北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健康发展,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的工业、交通、建筑、农林、物资、商业、服务、外贸行业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 由市审计局统一领导,各级审计机关按照承包经营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分级组织实施。
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进行承包经营审计。
第四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前, 应对企业清理财产、核实资金、清理债权债务。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草稿,应事前按财政隶属关系送同级审计机关审计,经审计机关同意后,方可正式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申请审计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㈠清理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报告。
㈡工资总额、上交利润(或减亏)基数、递增分成比例等指标的测算依据。
㈢《资产责任及历史效益报告》。
㈣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承包经营合同订立后, 审计机关应按下列内容,对企业进行年度审计。


㈠财产状况。㈡年度财务收支、财务决算。
㈢年度经营目标实现情况。
㈣兑现合同的方案。
㈤承包方、发包方履行合同的情况。
㈥执行税收财务制度的情况。
㈦审计机关确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发包方应当依照年度审计的结论和决定,兑现合同或作其他处理。
第六条 年度审计一般应在企业年度决算后进行, 审计机关也可根据需要,在企业年度决算前组织预审。
第七条 承包经营合同终止、解除, 或者承包经营者在任期内因故离任的,由承包经营者提前15日提请审计机关审计。审计机关应按下列内容进行终结审计或离任审计。
㈠第五条规定的审计内容。
㈡承包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和承包经营者的经济责任。
终结审计或离任审计的结论和决定,应作为承包方和承包经营者按合同享受权利、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承包经营者应按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下列资料:
㈠承包经营合同及其附件。
㈡企业年度经营计划、财务计划和承包经营的经济技术指标。
㈢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措施。
㈣年度资产清查情况和承包经营目标实现情况报告;
㈤财务决算及其说明书。
㈥承包经营者的述职报告。
㈦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承包责任审计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审计机关对重大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特殊情况下,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应当执行。
第十二条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审结论和决定, 为终审结论和决定。
被审计单位不服的,可以向终审机关或者其上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中发现的下列重大问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一)承包经营合同中有违反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
(二)上交利润(减亏)基数、递增分成比例严重不合理。
(三)企业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
(四)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擅自减税、免税。
(五)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或政策界限不清需要研究的问题。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必须廉洁奉公, 严肃执法, 提高效率。对承包经营合同订立的审计,应自收到发包方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计报告;年度审计,一般应自收到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计报告;终结审计,应自收到终结审计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计报告;
离任审计,应自收到离任审计申请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审计机关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总额以下的罚款,并提请其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㈠不按规定申请审计的。
㈡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㈢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象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的审计工作人员, 由审计机关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总额以下的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㈠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㈢玩忽职守,给国家和被审计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的;
第十七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依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企业内部机构和企业下属单位的承包责任审计,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参照本办法组织进行。市属局、总公司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 9 8 9 年8 月 1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合同期未满的,由承包经营者按本办法规定向审计机关申请年度审计。



198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