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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价格工作重大事项会商办法

时间:2024-07-09 03:06: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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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价格工作重大事项会商办法

国家计委办公厅


国家计委价格工作重大事项会商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



为了加强我委价格业务工作的沟通与协调,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计委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主要采取会议会商形式予以落实,即通过不同层次的价格工作会商会议,加强委内价格工作的信息沟通和协调统一,加强各价格司工作的相互配合,形成委内各价格司研究解决价格工作事项的合力,协调处理各价格司难以单独解决的问题,使全委有关司在价格工作上统一思想认
识、统一政策口径、统一行动步调,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根据需会商的价格工作的不同内容和重要程度,价格工作会商会议分为:主任协调会议、司际协调会议、价格工作通气会等几种形式。
一、主任协调会议。主要是研究、协商我委与其他部委(局、办)之间、委内司与司之间难以解决或有较大分歧意见的重大价格工作事项,研究、讨论和审议重要价格文件、领导讲话等重大价格工作事项。会议具体内容包括:
(一)讨论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发的重要文件;
(二)研究全局性的价格工作部署和价格年度计划安排;
(三)研究、协调我委与其他部委,以及委内价格业务司与其他业务司有关重要价格政策意见;
(四)研究重大价格改革和调价方案;
(五)研究即将出台的价格法规、规章;
(六)研究重大价格政策;
(七)会商重大价格案件审理和重大价格行政复议问题;
(八)讨论重要价格会议文件和领导讲话;
(九)委主任要求会商的其他工作事项。
主任协调会议议题由主管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或由有关司在司际之间协调通气的基础上提出,并以签报报主管副主任签批。会议所需有关文件在会前准备,文件准备工作以议题提出单位为主,需要时可请其他相关单位配合。会议召开时间由主管副主任确定。
主任协调会议由主管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具体组织工作由主管副主任指定有关司负责。主任协调会参加人员为有关司司领导,必要时有关业务处可列席参加。
二、司际协调会议。主要是研究由一个单位主管、主办并需要与其他司协调或采取措施,或需由两个以上司主办的重要价格政策、重要价格改革方案、重要价格立法研究制定,重要案件审理或行政复议问题,及各价格司认为需协商协调的其他重要价格工作事项。未经司际协调会议协调
的不同意见,不得上报委领导。
司际协调会由业务主管或主办司提出具体议题,并召集有关司参加。司际协调会议由召集司司领导主持,其他有关司司级领导或相关业务处派人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处际工作协商。处际工作协商是我委价格业务会商工作的基础,为加强委内工作协作和信息沟通,各价格司要注意加强本司各处室与其他司处室之间日常的业务交流、信息沟通和协商协作。在处理涉及几个司价格业务和制定涉及几个司价格政策法规、价格形势判断等工作事项时,
要提倡处与处之间的积极协作和主动沟通,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分歧。凡可在处与处之间协商解决的问题均应在处际间解决,在处际间协商后仍难以解决的问题方能提交司际协调会。各司在召开司际协调会之前,应在各有关司司级领导之间事先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必要时再
召开。
四、价格工作通气会。价格工作通气会是沟通委内价格工作政务信息的一种重要形式。价格工作通气会的主要内容是: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委办公会涉及价格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重要决定;沟通委内各价格司正在进行的价格政务工作情况;通报近期价格形势及走势判断;通报即将
对外发布的重要价格政策、法规规章、改革方案及其它重要事项;各司汇报前期重要工作完成或进展情况以及下步主要工作安排;主管副主任进行工作部署;主管副主任指定的其它重大工作事项。
通气会由委主管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一般由各价格司领导参加,必要时可视会议内容请委属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价格工作通气会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具体时间由委主管副主任确定。
所有价格工作涉及到与委内相关业务司局衔接、会商的,除按上述办法执行外,还应按照委办公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2000年1月18日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海关总署 公安部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1989年5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6月19日海关总署、公安部发布)

第一条 为保证海关工作人员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的武器和警械,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由海关总署统一配发。海关工作人员执行缉私任务时,应当依照本规定使用武器和警械。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的武器和警械包括:轻型枪支、电警棍、手铐及其他经批准列装的武器和警械。
第三条 配发给海关的武器和警械一律公用,不配发个人专用的武器和警械。
海关工作人员持枪执行缉私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或者持枪通行证。
第四条 海关工作人员执行缉私任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开枪射击:
1.追缉逃跑的走私团伙或者遭遇武装掩护走私,非开枪不足以制服时;
2.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抗拒检查,抢夺武器或者警械,威胁海关工作人员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3.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劫夺查扣的走私货物、物品和其他证据,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第五条 海关工作人员执行缉私任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警械:
1.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抗拒检查或者逃跑时;
2.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抗拒查扣走私货物、物品和其他证据时;
3.执行缉私任务受到袭击需要自卫时;
4.遇有其他需要使用警械的情形时。
第六条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或者警械时,应当以制服对方为限度。海关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开枪射击时,除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对方一有畏服表现,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开枪射击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上级海关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条 海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武器或者警械的,应当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卫生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10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2010年加强整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7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布置,整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以下简称“整顿违法添加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通过近期不断曝光及各地发现的如地沟油、瘦肉精、问题乳粉以及“人造鸡蛋”等问题,反映出当前整顿违法添加物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仍然艰巨。

为继续深入做好整顿违法添加物工作,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严防局部风险转变为系统性风险,现就下阶段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狠抓落实,全面完成整顿任务

要充分利用整顿工作后期有限的时间,对照《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分析各自任务分工完成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再部署、再落实,加快工作进度,务必将各项工作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要提高责任意识,加强监管人员的培训,增强主动发现、及时控制和依法查处违法添加行为的能力。针对一些企业使用无证食品添加剂或食品添加剂使用及记录不规范的问题,各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督和技术指导,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相关管理制度,承担主体责任。对于尚无检验方法和判定标准的非食用物质,应当在相互通报和完善检验方法的同时,充分利用和重视投诉举报线索,通过深入排查,现场监督检查,搜集固定证据,依法及时查处。

二、严肃查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各地区、各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添加物要按规定及时向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相关地区和相关部门通报情况,负有管辖权的监管部门要立即组织查处并向发出通报的部门反馈结果。各地要继续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严格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要高度关注媒体报道的违法添加问题,及时应对媒体关注的热点事件,在积极引导媒体大力宣传整顿成效的同时,主动公布一些业已查实并做出严肃处理的违法案件,形成整顿工作良好的舆论氛围,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保持整顿违法添加物工作的高压态势。

三、不断完善防范违法添加行为的长效机制

要深入分析整顿违法添加物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件,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尽快完善长效措施。要认真贯彻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要求,切实落实各个环节的监管措施,同时创新思维和工作方法,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区、本监管环节违法添加存在的经济、市场和社会因素,积极探索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有效管理办法,巩固整顿违法添加物工作成果,防止出现反弹,加强综合治理,从根本上提高对违法添加活动的防范和监管能力。

四、按要求及时报送工作信息

请各省(区、市)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将2010年整顿违法添加物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我部,报送内容主要包括任务分工落实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与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长效监管机制及有关工作意见与建议等,案件查处信息汇总情况报送格式见附件。

联系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马晓东、史根生

电话:010-68792831,68792829

传真:68792707

附件:整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案件查处情况报表(格式).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17/001e3741a56e0e7555f806.doc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